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戴晓悦发布时间:2023-11-20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兵教发〔202118号)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教育局

                                2021712

 

 

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738号)等精神,改革教师评价,建立健全符合高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着力打造高水平教师队伍,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遵循高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要、育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政府监管、高校自主分类分层评价,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兵团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围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扭转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健全符合高校教师不同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释放和激发高校教师教书育人、创新创造活力,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评价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职称岗位类型和层级体系

1.创新高校教师岗位类型。高校教师岗位原则上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教育服务型三种基本类型,为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条件允许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承担思想政治课程教学的专职辅导员,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

2.健全高校教师职称层级。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原则上高级职称按类型评审,初级、中级职称不分类型,引导教师在各自岗位各展所长。有条件的高水平高校可在重点学科专业领域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二)完善评价标准

3.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好思想政治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健全评价标准、体系及考核方案,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健全教师师德档案,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4.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情况、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参加访惠聚、支教、孔子学院、外派国际中文教学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5.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职称评价中的比重。严格教育教学工作量考核,明确各级各类教师承担本专科生课程、研究生基础课程的教学课时要求。将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将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评价标准,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完善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6.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高校要结合实际建立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指标作为职称评审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核心是评价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把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不得将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

7.重视社会服务评价。加强对教师参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人才培训、科技推广、专家咨询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评价。鼓励引导教师积极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鼓励引导教师主动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引导教师参与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大力促进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推广等工作。

8.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建立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积极实行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评价。根据学科特点和岗位需求丰富代表性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教材、著作、论文、标准规范、专利、成果转化、创作作品、咨政报告、理论文章规划方案等。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扭转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9.提升继续教育质量。高校要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有关规定,把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高校要发挥继续教育对教师发展的引导作用,保障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权利,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职业道德、师德师风等作为继续教育重要内容,支持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

(三)创新评价机制

10.实行分类分层评价。高校要按照岗位类型,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在不低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条件(试行)》(附件1)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制定类型导向明显、层次定位准确的评审条件。评审条件要立足长远发展,兼顾当前发展需要,在合理周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既不盲目拔高,也不刻意降低。教学为主型,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人才培养实绩等;教学科研型,重点评价其科教融合育人成效、成果创新质量和贡献、学科建设效果等;教育服务型,重点评价其在成果转化推广、就业指导、决策服务、科学普及等方面的贡献。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注重评价其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等。

11.畅通重点人才绿色通道。高校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畅通重点人才和特殊人才成长通道。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可根据其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破格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其成果应在全校公开展示。

12.创新评价方式。高校要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预留充足评鉴时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充分尊重同行学术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行业认可和社会效益。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

13.优化信息服务平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审核、评审、证书发放等通过兵团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一体化服务,简化申报信息和材料报送等相关手续。各高校自主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纳入兵团高级职称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14.实行评聘结合的管理制度。高校结合发展需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设置管理,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对此次改革前本高校评审通过、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职称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做好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等相关工作。对因事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可单独制定管理办法,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15.健全聘期考核机制。高校要创新岗位管理,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制,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制度。要加强聘期考核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评先评优、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四)严格评审程序和监管机制

16.落实自主评审。高校承担教师职称评审主体责任,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颁发证书;要加强对院系的指导和监管,院系要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向上一级评审组织推荐。兵团高等职业院校独立组织评审的条件尚不具备,须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附件2)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下放独立评审权限,下放后,在不低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条件(试行)》(附件1)的前提下,可按要求制定本校评审条件。高校要科学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评审专家委员会应在疆内外的同行在职专家中遴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外专家不得少于四分之一,45岁以下专家应占一定比例。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通过。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备案。

17.严明评审工作纪律。高校要严格按规定设置评审委员会,不得降低要求、违规设置评审委员会,不得超范围评审。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评审,不得超岗位和超比例评聘。要严格评审公示制度,坚持评审办法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不得违反流程、暗箱操作。要建立内部职称评审监督机构,建立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对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一经查实,要依规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8.加强全过程监管。按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办法,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实行事前、事后备案管理,开展业务指导、优化服务,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对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督促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改善的,将给予通报,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优化服务。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党对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周密部署、深入调研、及时总结,研究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做好改革前后评价标准衔接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严格程序,确保公正。各高校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建立健全职称工作机制,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意见渠道,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各高校要把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与办学治校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管理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称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要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热衷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落地见效。

     本意见适用于兵团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条件(试行).docx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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