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流程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办公室)档案信息科负责管理实施。                                                     

一、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使用。本校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申请查借阅本校教职工档案,有下列用途之一的,填写《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附件1或《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附件2,并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进行查借阅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二、除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借用干部档案。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干部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三、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须派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以一般行政介绍信、调查材料介绍信等证明材料或工作证、身份证等为凭证查阅干部档案。

四、查阅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填写新疆政法学院各部门复制人事档案资料审批表附件3或《外单位复制人事档案资料审批表》附件4,并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复制。

五、校外人员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按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查阅规定,填写《外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附件5,并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查阅。如需复制档案内资料,应额外填写《外单位复制档案资料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六、查阅干部档案时,不得喝水、吸烟、吃零食,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准拆散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画圈、批注、污损或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七、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本地区单位必须在借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还,外地区单位必须在借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还。借阅单位应在《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上说明借档理由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申请外借单位必须保证档案材料的绝对安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八、持有《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但审批手续不完备,未写明查阅理由,查阅人不符合规定,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的,干部档案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附件1: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部门).docx

    附件2: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部门).docx

    附件3:新疆政法学院各部门复制人事档案资料审批表.docx

    附件4:外单位复制档案资料审批表.docx

    附件5:外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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