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流程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办公室)档案信息科负责管理实施。
一、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使用。本校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申请查借阅本校教职工档案,有下列用途之一的,填写《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附件1)或《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附件2),并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进行查借阅。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二、除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借用干部档案。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干部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三、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须派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以一般行政介绍信、调查材料介绍信等证明材料或工作证、身份证等为凭证查阅干部档案。
四、查阅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填写《新疆政法学院各部门复制人事档案资料审批表》(附件3)或《外单位复制人事档案资料审批表》(附件4),并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复制。
五、校外人员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按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查阅规定,填写《外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附件5),并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查阅。如需复制档案内资料,应额外填写《外单位复制档案资料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六、查阅干部档案时,不得喝水、吸烟、吃零食,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准拆散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画圈、批注、污损或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七、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本地区单位必须在借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还,外地区单位必须在借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还。借阅单位应在《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上说明借档理由。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申请外借单位必须保证档案材料的绝对安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八、持有《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但审批手续不完备,未写明查阅理由,查阅人不符合规定,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的,干部档案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附件1: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部门).docx
附件2:新疆政法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部门).docx